兰山区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处罚办法

更新时间:2009-9-14 15:17:13  阅读次数:438

第一条 为了加强师德建设,规范我区教师队伍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、法规,结合我区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本《办法》处分种类分为:警告、记过、记大过、降级、辞退、开除。
    受警告处分的,当年年度考核不得定为“优秀”等次;受记过处分的,对其进行年度考核,不确定等次,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;受记大过、降级处分的,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,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;受辞退和开除处分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。
   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,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,给予警告处分:
    (一)不尊重学生,讽刺、挖苦学生的。
    (二)在课堂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。
    (三)私自向学生、家长推销书籍、刊物或其他商品的。
    (四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,不能认真听取学生家长正确意见和建议,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的。
    (五)语言举止不文明,服饰不得体,有损教师形象的。
    (六)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、打扑克、玩电脑游戏、上网聊天的。
  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记过处分:
    (一)擅自停课、随意放假和不经允许在校外兼课的。
    (二)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。
    (三)侮辱学生人格、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。
    (四)参与各种有偿办班补课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。
(五)无教案上课,不批改学生作业和辅导学生,不完成教学任务的。
    (六)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、同事、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,并造成影响的。
   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:
    (一)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。
    (二)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,造成影响的。
    (三)私自组织学生参与有偿办班补课,造成社会影响的。
    (四)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。
    (五)工作责任心不强,推诿扯皮,严重失误,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,影响恶劣的。
   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予以辞退:
    (一)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。
    (二)公开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,宣传、从事封建迷信活动,并造成不良影响的。
    (三)品行不良,侮辱学生,影响恶劣的。
    (四)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情节恶劣,严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。
    (五)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。
    第七条 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,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,开除公职,并由相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。
    第八条 本《办法》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,可视具体情节,参照本《办法》及上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。
    第九条 本《办法》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: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、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、教师进修学校、电大分校和教学研究机构的教师。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违规、违纪行为,参照本《办法》执行。
第十条 被处分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提出申诉。复查期间,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。
    第十一条 本《办法》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。
    第十二条 本《办法》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。